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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08-22 【文  号】 吉财建[2017]637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节减办(发改局)、能源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节减办(发改局)、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能源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能源产业发展,规范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能源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能源发展的政策规划,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应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对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出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列支级次编入省本级预算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专项资金的实施周期和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做好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核和组织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中省直单位及市(州)、县(市)财政、发改、能源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申报工作。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坚决杜绝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三)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出预算,认真组织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对财政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和监管负责。
  (四)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准备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程序进行项目申报。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根据绩效目标认真组织项目推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能减排方面。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高效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绿色照明、工业余热暖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等。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水资源再生利用。能源行业节能减排示范工程。
  (二)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循环化改造示范项目。
  (三)生态环境方面。长白山矿泉水水源地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生态环保工程。
  (四)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减缓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工程,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低碳试点等。
  (五)秸秆综合利用方面。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建设以及秸秆收储运体系等产业化项目。
  (六)能源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方面。能源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能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能源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二)除国家规定可提取部分工作经费的个别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各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中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对确需安排的重大课题研究和发展规划项目经费要从严控制。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直接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对采用专家评审的,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对采用第三方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主体,要制定评审方案,明确第三方应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和评审内容等。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每年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最迟每年6月中旬以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原则、申报范围、资格条件、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市(州)、县(市)发改委(局)、能源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市(州)、县(市)发改委(局)、能源局会同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
  3.中、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申报。
  4.市县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以发改、能源部门的文号联合行文。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形成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并公示结果,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抄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中省本级支出部分,省财政编入省本级支出预算,能纳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部门预算,不能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中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部分,省财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对确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全部通过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网站和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发改、能源部门要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7日内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提报专项资金申请、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且在一定时限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和量化。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项目完成后,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总结分析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等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对项目进展、资金执行情况跟踪管理和督察;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接到本办法后,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能源局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470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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