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上海BH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BH公司),是1992年经上海某区政府外经贸委批准,由香港LC贸易公司、上海SJ线厂、上海CY实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合资组建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1992年9月注册登记,同年底正式投产,主要生产销售同轴通讯电缆、通讯设备等产品,是一家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生产企业。
该公司成立并投产后,由于产品受到市场欢迎,其生产经营和销售收入快速增长,盈利水平不断提高。按照政策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该公司从1994--1995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1996--1998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0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该公司被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公司2000--200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H公司1995--2000年共实现销售收入39258万元,同期盈利12207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823万元;申报实缴企业所得税1627万元(享受优惠政策免缴的除外),其中2000年申报缴纳税收为1961万元。
2000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BH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BH公司1995--2000年以来,采取多种手段,虚列产品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巨额企业所得税。
违纪事实
一、违纪事实
1.利用公司无直接利息支出的空白点,虚列利息支出。BH公司在投产初期,基本依赖自有资金运作。企业没有贷款,也就没有利息支出发生。但该公司在同一时期内,产品销售业绩和盈利水平都较好,在外界不了解其资金运用情况的前提下,列支一定数额的利息支出也属于正常的情况。于是该公司利用支付利息的空白时期,1996--1997年度在“财务费用”科目中虚列利息支出350万元,扩大了成本支出,其中:1996年虚列160万元、1997年虚列190万元,转入“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挂账,并隐匿至案发。
2.利用公司主要依靠租借生产场地情况,借机虚列租金。BH公司成立后,本身没有自己的生产场地,主要依靠租赁厂房、仓库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不断增租新的厂房或其他房产设施。至2000年长期租用的房产已达28584平方米,每年需要支付较大数额的房租。于是该公司采取障眼法,将正常的房租与虚列的房租混在一起预提列支。在1996—1999年1月间,除列支正常付出的租赁厂房、仓库的租金外,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共计列支预提房租3510万元。1999--2000年租赁某地仓库房屋租赁费1821万元虽有租赁合同,但实际却未收到合法支付凭证;另有1689万元,无任何合理依据,均属虚列费用。
3.利用公司高科技企业的招牌,擅自提取“产品开发基金”。自1997年起,BH公司开始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计提“产品开发基金”,至2000年12月共计提2007万元。虽然该公司在2000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但该公司2000年度以前的应属于擅自预提,虚列支出。
4.在产品核算的全过程各个环节,虚列成本。BH公司在1995--2000年间进行成本核算时,采取减少每期半成品的结存额,虚调生产成本和直接虚增每期产品销售成本,造成在该期间内共虚增生产成本799万元、虚增销售成本1400万元。
该公司1999年度,还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在无任何依据和理由的情况下,虚提原材料价款1800万元,计入当期产品销售成本,事后又将虚提的原材料价款转到“应付账款”科目下挂账,隐匿至案发。
二、违纪特点
BH公司采取多种手法,增大成本,减少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纪行为,具有分散性和化整为零的特点。为了不引起财政、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注意,该公司在其总经理的指使下,财务人员动了很多脑筋,做到既要虚列,还要不易被发现。于是,就采取了分散列支化整为零的做法,即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虚列贷款利息支出;通过“管理费用”科目虚列房屋租赁费用;通过“预提费用”科目预提房租、虚列原材料价款;还在半成品上做手脚,虚调虚增产品成本;如此等等,以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细心的检查人员从大量的会计资料中寻找线索,认真核对,不厌其烦,通过对其所有成本核算资料全部按真实数据还原后,终于发现该公司虚增产品销售成本的问题。
检查思路与方法
一、突击检查,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在进点前,经过对举报内容和BH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后,决定实施突击检查,使该公司措手不及。2001年5月31日检查人员在翻阅了大量的会计资料后,又查看了企业的保险柜,发现了一张由财务人员记录保管的“财务情况说明”,上面清楚地写着:按总经理的指示,财务部在做账时采取列支利息、房租等方法,以增大产品销售成本,到1997年10月已列支1700万元。这是一个重大发现,检查人员不动声色,继续其他会计资料的核查,但已预感到这是一起偷税大案。
二、全面检查,重点突破
根据有关线索,检查组按照规定调取了BH公司近几年所有的账册和有关财务资料,实施全面检查。随着检查的步步深入,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虚列成本的违纪行为是由总经理授意、财务经理具体操作的。因此,检查组把对两人的询问作为重要突破口。检查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通过对该公司没有银行贷款,为何财务费用中列有“利息支出”?房屋租赁费用按规定应据实列支,为何预提等有关问题,初次接触并分别询问了两人,但两人都是支支吾吾,不正面回答问题。由于只掌握了有关重要线索,还没拿到相关证据,检查人员没有急于将问题全盘托出。
三、调查取证。落实问题
为了进一步查清该公司的违纪事实,检查组经研究决定,除对BH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继续检查、复印相关凭证外,检查人员分头深入到该公司开户银行调查,落实所谓的“利息支出”;走访几家该公司租赁房屋的单位,查看租赁合同和租赁费用收据等,进行调取证据,落实房租实际支付数额。所有证据均印证了该公司的违纪事实。之后,检查组再次与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交谈,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后,两人不得不承认在1995—2000年期间采用虚列成本的手法隐匿应税利润近1亿元的违纪事实。
处理结果
BH公司上述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行为,经检查确认后,财政部门依法发出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在1995--2000年的6年间.采取虚列、多列上述利息、房租、原材料、产品开发基金等项目的7377万元,不准予税前列支,调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1995年12月至2000年期间,因虚增了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而造成的虚列成本2227万元,不予税前扣除并分别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各年度查增的所得额9604万元,具体做出如下处理:对1995年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因属免税期不再补税;1996--1998年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259万元,按24%的税率减半补征企业所得税631万元;对1999年度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2925万元,按24%的税率全额补征企业所得税702万元;对2000年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20万元,按24%的税率减半补征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以上合计共补征企业所得税1479万元。
4.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1818万元。
5.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BH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由财政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违纪动机与原因
BH公司从一个高科技企业、纳税大户变成“偷税大户”,其总经理从优秀企业家变成一个“阶下囚”,其违纪动机分析起来,不外乎有以下两点:
1.通过因虚列成本、减少收入而少缴的税款,用作企业流动资金周转。BH公司成立投产后,产品供不应求,各种订单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储备更多的原材料,而流动资金相对紧张。该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理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但却动起了歪脑筋,玩弄多种手法,不惜隐匿利润,偷逃税款,侵占国家利益,以占用国家税款来达到目的。用企业的话说,待企业发展了、上了规模以后再慢慢地“还”给国家。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
2.从更深层次说,是公司管理层缺乏端正的经营思想,依法纳税意识不强。该公司总经理曾直言不讳地告诉检查人员,自己被公司任命为总经理后,把主要精力都用在了企业经营和产品开发上,只顾去抓业务发展、去开拓市场和扩大销售,很少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要发展,不仅要开拓市场、开发产品,而且必须有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必须有依法纳税意识,必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教训与启示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防止偷税行为发生
国家为了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吸引外资,给了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优惠政策。一般认为,三资企业人员素质较高,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除享受减免税以外,所得税还享受着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不是在一个起点上竞争,因此,一般不会有偷逃税收的行为。但实际情况远不是这样,从BH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看可见一斑。外资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特别是纳税意识较为淡薄,财务会计管理存在较大漏洞,且在会计事项处理上随意性较大。我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会不断增多,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已刻不容缓。
二、端正指导思想,严格守法经营
BH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缴纳的税收也显示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公司负责人没能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关系,在错误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授意财务人员虚列虚支,偷逃国家巨额税款,其结果是,既给国家造成了税收损失,又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影响了公司的发展,真正是欲速不达,“害人又害己”。因此,公司经营与发展特别是外资企业,必须以守法经营为前提,正确核算收支,加强财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数额;同时,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向市场要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