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 《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中提出,“在总结积累8个试点县(市)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适时扩大到7个省定片区县(市、区)。”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2017年将7个省定片区县(即双辽市、柳河县、长白县、白城市洮北区、洮南市、长岭县、图们市)纳入统筹整合试点县范围。
二、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 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并请示财政部,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不能整合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因此,7个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是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共25项,与吉政办发[2016]61号相比,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补助资金已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补助资金。
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措施。 7个片区县(市、区)整合的工作措施总体上与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相同。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要求省级在分配时要进一步向试点县(市、区)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资金总体规模有增幅的,用于试点县(市、区)及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同时为了使资金分配更具科学性,也提出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项目法,属于不均衡性、阶段性建设任务的项目,可按照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试点县(市、区)可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自主整合并确定项目。二是由于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无法整合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仍然要参加国家有关涉农资金的绩效考评,仍然要完成国家下达的行业建设任务,因此,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须优先用于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四、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部门年度专项任务的关系。由于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后,尤其是改变资金用途的,可能导致省级下达的行业建设任务无法完成,进而导致全省某些行业建设任务不能全额完成。如果省政府在对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时,仍然按照原任务进行考核有失公平。因此,规定省政府在对省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时,将7个省定片区县(市、区)因资金整合未完成的行业建设任务指标,从部门年度专项任务指标中核减,无法执行的项目指标将不加分,也不减分;对新增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将不加分也不减分。
五、制定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和整合资金管理办法。7个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内容。7个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要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自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有序整合。
六、职责分工。职责分工与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整合政策中的职责分工相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原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
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
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7〕6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6年7月,按照省政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决定在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在总结8个县(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双辽市等7个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形成 “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 ”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试点县(市、区)内生动力,支持试点县(市、区)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为7个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即双辽市、柳河县、长白县、白城市洮北区、洮南市、长岭县、图们市。
三、资金范围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资金除外)、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农业机械化补助资金、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贴息、畜禽品种培育方面资金除外)、秸秆饲料开发利用补助资金(用于秸秆养畜实验、青贮玉米种植实验方面资金除外)、林业保护与发展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维护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水产项目补助资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山洪灾害防治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改厕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 “三农 ”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金部分)、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县市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防洪防汛作用的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部分),共25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省级新增专项资金涉及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也要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市、区)使用时必须用于与贫困人口脱贫紧密相联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与脱贫成效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试点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特色产业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级在分配时要进一步向试点县(市、区)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资金总体规模有增幅的,用于试点县(市、区)及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项目法,属于不均衡性、阶段性建设任务的项目,可按照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
对一般转移支付,要明显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升试点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
(二)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级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但不得限定资金在试点县(市、区)的具体用途。试点县(市、区)可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自主整合并确定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涉及的资金分配向试点县(市、区)倾斜的具体政策予以明确,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须优先用于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五)省政府绩效考评组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考评时,要本着 “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的原则,遵从三条标准:一是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拨付的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二是因试点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导致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计划内的项目指标无法执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须在考评过程中现场向考评组提供试点县(市、区)上报的资金统筹整合通报材料,无法执行的项目指标将不加分,也不减分;试点县(市、区)以外的其他项目指标仍按绩效考评赋分标准正常赋分。三是因试点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导致年度绩效计划项目指标任务量增加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绩效考评时,对已备案的绩效计划指标根据绩效考评赋分标准正常考评;对新增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将不加分也不减分。
(六)省政府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在组织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时(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除外),可不将整合资金试点县(市、区)纳入评价范围。省对试点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各项财政涉农资金的依据。
(七)对2017年资金,已下达到试点县(市、区)并且项目已经启动的,或资金未下达但项目已经国家或省批复且按照规定试点县(市、区)已经启动的,按原方式管理;资金未下达或资金已下达到试点县(市、区)但项目尚未启动的,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管理。
六、职责分工
(一)省政府部门职责。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解决突出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政策制定、政策解读、权力下放、指导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1.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试点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牵头对试点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2.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相关部门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试点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具体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在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时,贯彻落实向试点县(市、区)倾斜的要求;对试点县(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3.省政府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职责:配合省财政厅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时,落实向试点县(市、区)倾斜的要求,不得因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而减少或变相减少对试点县(市、区)的支持。
4.省审计厅职责:对试点县(市、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及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地探索实践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给予支持。
(二)试点县(市、区)职责。
试点县(市、区)作为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试点县(市、区)政府为主、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抓好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全责。深入研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整合作用,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职责:
1.科学编制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对规划确定的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加强项目储备,完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对项目库中的项目,预先做好项目评估等工作,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将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专项规划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确保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与贫困人口脱贫紧密相联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2.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考虑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为测算数,允许试点县(市、区)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方案的资金规模做本年度最终调整,并于10月底前将调整情况重新备案。同时,按照最终备案的使用方案,分别向统筹整合资金所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名称、收到的专项资金名称及资金规模、整合后减少或增加的项目名称及任务量等),作为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绩效考评的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详实具体,分年度提出脱贫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分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期效益、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统筹安排好本年度相关涉农资金。
3.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试点县(市、区)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后,要区分省、市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
4.按照备案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实施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发挥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最大效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对试点县(市、区)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拨付进度,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定期调度并进行通报。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决算。
5.在本地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